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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累計到6分的處罰是(危害後果:安徽一男子酒駕被罰款、累積記分、暫扣駕駛證)

   发布时间:2025-07-05 07:21:35   发布者:激薄停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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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累計到6分的處罰是(危害後果:安徽一男子酒駕被罰款、累積記分、暫扣駕駛證)

10月21日,安徽蕪湖一男子酒後駕車,呼氣檢測值為34mg/100ml;最終,該男子因酒駕被處罰款15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6個月。被處罰的根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在世界範圍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則大致相同,在我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成為第一大案呢?

安徽一男子酒駕被罰款、累積記分、暫扣駕駛證

所謂第一大案,是指發案率,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數量為各類案件第一,例如,醉酒駕駛被稱為第一大刑事案件。從數量上分析,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上也是第一大行政案件;從法律上分析,醉酒駕駛成為第一大刑事案,主要原因是多數法律人認為《刑法》存在抽象的危險犯。受前述觀點的影響,多數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違法的危害後果作了擴大解釋。

法律人需要追問的是《刑法》是否有抽象的危險犯。一方麵,《刑法》總則並沒有規定抽象的危險犯,例如,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犯罪概念,將犯罪定義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另一方麵,《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受到犯罪概念的限製,從實質分析沒有抽象危險犯,例如,本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定,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以往的刑法理論,例如,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列舉抽象危險犯的罪名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專家沒有注意到但書的規定,便認為《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有抽象的危險犯。

《刑法》沒有抽象危險犯

前述抽象危險犯理論的產生,究其原因是法律人不能體係解釋罪名,或者法律現象。就危險駕駛罪而言,法律人事實上不需要通過《刑法》總則但書的規定解釋也能得出本罪不是抽象的危險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將本罪分為四個類型,並用序號和“分號”分區。根據文義解釋規則,四個類型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危險性需要有同等性;第一個類型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其他三個類型也需要情節惡劣。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罪的其他三個類型事實上堅持了“情節惡劣”的構成要件,例如,在交通運輸實踐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事件不在少數,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不能在諸如城市等道路上通行,或者在城市道路上限時通行。不少國家醉酒駕駛的血液酒精含量標準比我國還低,不追究醉酒駕駛罪的原因可能“類推”了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事實上相當於《刑法》中的“但書”,即,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其中的教育措施就是行政處罰的但書,法律人由此得出結論,行政違法更沒有“抽象危險犯”。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由於交通違法罰款可能已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的規定較難執行。

《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也有但書

就安徽一男子酒駕被罰款、累計記分、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而言,值得討論的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呼氣檢測值能否作為證據的使用?血液酒精含量的證據應當是鑒定意見,酒精呼氣儀器不能做出鑒定意見。

第二,血液酒精含量即便達到34mg/100ml,能否罰款1500元、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在理論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包括本數)~80mg/100ml(不包括本數)的均為酒駕;執法機關即便不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可能還需要分檔次決定罰款數額。

第三,酒駕是否適用累積記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累積記分製度,該製度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與獎勵,例如,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累積記分可以提前消除,而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不適用累積記分製度。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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